一、职员被降薪降职如何应对?
1、面对公司降职降薪的,作为劳动者应该直接拒绝。
(1)用人单位无故降职降薪,一则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
(2)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务必要注意及时、尽快提请劳动关系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职降薪的违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自行离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另外,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比如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降薪降职的证据、工资收入等,这对将来的仲裁和诉讼胜诉,非常关键。
2、劳动者若是遇到用人单位降职降薪时:
(1)劳动者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可以降低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1、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降薪。
经双方协商可以降薪,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可以约定就薪酬待遇变更事宜进行约定;
2、特定情形企业单方降薪。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不管是调动职工的岗位,还是降低职工的工资待遇,都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才行。如果用人单位不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就随意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是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者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