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购物商城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3-02-14来源: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3日15时30分左右,李某某到某购物商场购物,站在滚梯上双手握住两边的把手,中途李某某从滚梯上摔下来,幸好有其他群众按停滚梯才没有造成更大的事故,李某某由120急救车送至某医院急诊处检查治疗,诊断为颈部损伤、颈髓损伤、头部外伤,产生医疗费用1878.51元,120急救费用302.8元。2022年2月7日,李某某前往购物商场交涉无果。

李某某称,某商业城作为商场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李某某进行救助,事后更是推诿拒绝赔偿,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商业城辩称,侵权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应当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因果关系、过错,李某某在商场摔倒,作为高龄老年人外出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应当有人陪同,本身其自身存在过错,与公司无关,李某某的损失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另外,公司已经为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院判决结果:

某商业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用1878.51元,120急救费用302.8元,共计2181.31元。

案件评析:

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某商业城受伤时,商场经营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商业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某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逛商场本来是一件轻松惬意的事情,消费者在商场摔倒既导致健康受到损害,又需要花费精力去处理责任分配问题。而经营场所也会因消费者摔倒受到影响,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避免经营场所受到不良影响,经营者需要保证其经营场所和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伤害,经营者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消费者也需要对周围坏境保持警惕,注意安全隐患,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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