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王某涉嫌盗窃罪 提供法律援助案
更新日期:2023-02-10来源: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徐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某区某路采取拉车门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盗得四张银行卡、一部苹果6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一部黑色小米note3手机、一部红色苹果11手机。当日8时许,王某、徐某、朱某三人一同乘车至某小区楼下烟酒超市店内,通过店主的pos机刷卡套现12030元,王某分得4100元,朱某、徐某各分得3000元。被盗手机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2元。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退赃并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5000元,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由某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向某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某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工作要求,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22年3月12日,某检察院向某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当天,某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我所朱律师、杨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及时和受援人王某了解案情,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参加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情形,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时,王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 回归家庭社会处罚。王某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被盗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赔偿了三名被害人损失5000元,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王某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主观恶性较小。鉴于此,辩护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某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未成年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更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积极回归家庭和社会,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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