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你的婚姻
更新日期:2019-12-27来源: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从2018年的“李某某出轨门”、“吴某某出轨门”开始,娱乐圈仿佛受到了“出轨”的诅咒,各种大瓜一个接一个的砸向如小编这样的吃瓜群众。

  跨入2019年后,本以为可以消停一下,慢慢消化以前的大瓜,没想到2019年才是真·百瓜齐放——短短不到两周的时间里,一连爆出3位当红男星出轨,从三线C咖到老牌港星,实在是令我等吃瓜群众“眼花缭乱”。一时间,出轨爆料连连看掀起了网络舆论的狂欢,出轨几乎实锤的张某某被喷成了筛子:瞎眼、不道歉、毫无担当……

  而尚未实锤的杨某的出轨爆料一出,则被网友们脑补成了悬疑侦探片:细思极恐,是谁拍的杨某手机的聊天记录?

  实锤后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痛哭流涕道歉的许志安也没有得到多少同情,被大陆内地和中国香港本地的网友骂了个遍,大陆巡演也被紧急叫停!

  短短两周内,不少吃瓜群众受到暴击,纷纷表示“累觉不爱”“再也不相信爱情了”——比如小编,默默捂住胸口:不谈恋爱,啥事没有。

  的确,要说这三个大瓜有什么共同点,那就是在出轨被曝光之前,夫妻之间都如胶似漆、恩爱非常,已经过五关斩六将经受了重重考验才修成了正果——建立充满信任与爱情后的婚姻再摧毁,是最残忍的事。

  相差十岁的姐弟恋,在女方是单亲妈妈的情况下,张某某依然承担了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与继子相处融洽,继子甚至主动改姓。

  杨某的妻子可谓是他的糟糠之妻,在他尚不出名时就与他结婚,杨某因某剧翻红后,为感谢妻子的陪伴,还特意补办了婚礼。

  许志安与郑秀文,爱情长跑22年,2013年终于结婚,一起经历了娱乐圈的起起伏伏。爱情长跑中也有数次分合,但他的助手兼前女友亲口承认“我像他的管家,而郑秀文才是他一生最爱”。

  那么多年的感情,到底是错付了——可笑的是自己几十年都没看清一个人,可恨的是他辜负了自己的一腔真情。多年来“甜蜜忠诚”的枕边人,揭开真面目后居然如此丑陋不堪,就好像一个杀手一直与你同榻而眠,事迹败露后你怎能不后怕?人心实在是令人捉摸不透,几十年也无法真正认清一个人,这么一想确实有些让人悲哀。

  道德谴责固然有用,但在如此不堪的情况下,真正能够保护我们广大女同胞的最有力的武器,还是法律。下面小编收集整理了婚后出轨中当事方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1夫妻不忠行为的认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也是婚姻过程中各方应当坚守的底限。夫妻不忠行为一旦发生,重则导致感情破裂,进而解除婚姻关系,即使婚姻关系继续,夫妻之间也会产生难以磨灭的隔阂。不忠行为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包括三种:通俗意义上的“出轨”、与婚外异性同居、重婚。

  (1)通俗意义上的“出轨”

  这里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中明确规定的不忠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含义有所不同。一般大家所说的“出轨”,指的是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我们普通道德范畴中的“出轨”。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情形,并不包括述这种程度的不忠行为。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出轨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出轨方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情形下,首先需要举证“出轨”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出轨方同意离婚,法院才有可能判离;其次,仅以道德范畴内的“出轨”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严格来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种不忠行为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在仅仅停留在性方面的“出轨”,而是一种长期的过错持续状态。这种不忠行为既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婚姻法上明确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实践中,由于同居生活往往具有极强的私密性,如同居方予以否认,在收集和保存同居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 。如果没有达充足的证据证明已经达到同居的程度(持续地共同生活)、仅是少次的举止亲密证据或者“出轨”证据的话,并不足以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严格来说也无法证明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的。

  以大瓜许志安出轨门为例,虽然媒体曝光了男方在车内的视频,许志安本人也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但这种程度的不忠目前还停留在通俗意义上的“出轨”层面,并无证据显示许志安与第三者存在同居生活的情形。

  (3)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过错程度较同居行为进一步加深。因为一旦发生这种情形的不忠行为,夫妻一方不仅可以据此法定离婚事由要求法院判离、重婚一方支付精神抚慰金;还可以构成重婚罪为由,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诉讼离婚时不忠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法官一般会根据夫妻双方对子女的照顾情况、经济状况来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权衡后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如果子女已年满8周岁,还要听取子女的意愿。如果夫妻一方有上述不忠行为发生,也会对子女抚养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使是过错程度相对较轻的“出轨”,也可把出轨方心理、人品方面存在瑕疵,会给孩子的心理健康、人品修养和未来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论点之一。

  (2)财产分割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所依据的原则,一般是《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很多律师会将夫妻不忠行为作为过错情形,进而向法官主张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编认为,这里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通俗意义上的“出轨”,并不属于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情形;

  第二,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并未在《婚姻法》中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开篇有提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而且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五条明确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规定为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条文如下:“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夫妻不忠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不忠一方净身出户。电视剧中经常出现出轨方净身出户的情节,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人效仿,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保证书”、“悔过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约定如一方出轨,出轨方净身出户或者财产全部归非出轨方所有的类似内容。但大快人心的“净身出户”协议,真的有效吗?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文件的性质和效力,均存在争议,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这属于道德义务,应自觉履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小编认为,如何将这类文件从效力存疑转变为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专业律师在文件的措辞、具体条款内容的起草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方面综合考量,以保证文件的法律效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陷入误区。

  (3)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如果不符合上述过错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但审判实践中亦存在婚后一方与婚外异性生子、另一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形。小编认为,这恰恰体现了现行《婚姻法》实行的列举式过错情形的不足,法官结合民法上的一般规定、法理、婚姻法的精神等,作出上述判决,也是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僵化和滞后性,尽可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令人欣慰的是,上述条文的不足有望得到修正,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九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一兜底条款。

  律师寄语

  俗话说得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来之不易,每一个人与另一半的结合都是75亿分之一的奇迹。历经爱情的千难万险,终于修成正果。正是这种“缘来是你”的宿命感和为爱付出的沉重感,才让一段婚姻的崩溃令人唏嘘不已。婚姻之路,且行且珍惜。

  作为律师,小编希望广大女同胞在为爱情、为婚姻付出的同时,能够收获幸福。但倘若不幸遭遇另一半感情上的背叛,我们能做的绝不只是心寒无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婚姻权利,既是对自己多年付出的一个交代,也是对过错方的惩罚,相信正义会站在我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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