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不起诉案件的办案笔记
更新日期:2019-12-27来源: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钱某是一个普通的工人,2018年3月21日下午,他接到朋友袁某的电话,让他赶回家,回家后袁某借了钱某称蜜蜡用的电子秤,并给了钱某一点“东西”让他去房间玩玩。等钱某出来,袁某只说把桌子上的东西收好,然后就离开了。钱某没有在意,随手将东西放在桌子旁边的鞋柜里。不到24小时,警察就查到了钱某,并在钱某的指示下找到了该毒品。随后,警方以钱某涉嫌窝藏毒品罪对他刑事拘留。

  律师策略:

  2019年10月20日,我们收到了最终的决定书。惠山检察院对涉嫌窝藏毒品罪的钱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一颗悬在我们和当事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钱某终于以清白之身重获自由。

  【律师介入】

  律师介入后立刻联系了承办检察官阅卷。在看完所有的案卷材料后,有一个判断在辩护人的心中逐渐形成:钱某是无罪的!

  根据《刑法》第349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法条行文,窝藏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得明知毒品的主人是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想要指控这个罪名,就必须要证明钱某明知袁某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虽然办案警官是循着袁某贩毒一案查到钱某身上的,然而钱某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表明,钱某并不知道袁某是贩毒分子!因此钱某因为缺乏主观认识,不可能构成窝藏毒品罪!

  【积极沟通】

  第一次阅卷结束,辩护人立即起草了《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呈交承办检察官。意见书中明确指出了钱某缺乏主观认识的问题,经过沟通,承办人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并以此为退查提纲,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退期间,办案机关自然没有补充到证据,随后,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再次沟通过程中,重申了钱某缺乏主观认识,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承办人最终决定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过二退三延,长达半年辩护人一直与承办检察官保持着充分沟通,反复向承办人强调观点,表明立场。

  案件结果:

  最终的期限届满前,辩护人再次约见了钱某,详细地解释了案件后续可能存在的方向和结果,并告知近期检察院会联系他去做笔录。

  果然,第二天,钱某就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没过多久,我们收到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打来电话,忐忑又期待地问我们:不起诉是不是说我不用坐牢了?这个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

  虽然心中早有预期,结果揭晓的一刻主办律师郝孝伟还是难掩喜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半年的努力没有白费,更重要的是为钱某洗清嫌疑,恢复清白而高兴。

  典型意义:

  钱某的案子经过了多方努力和争取,最终是有了好的结果,但仍难免有遗憾。遗憾之处在于检方最终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的,属于存疑不起诉,给检方留下了可退可进的缺口。我们不排除这也许是检方的官方口径,但毕竟存疑不起诉的应有之义为:检方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这个存疑不起诉,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高悬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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